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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添加剂须提供卫生部准予证明
更新时间:2011-05-12 点击次数:2680

 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在*公布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并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这主要是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

  进口食品添加剂要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应直接标注在zui小销售单元包装上,要明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标出通用名称、成分配料、原产国、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复合添加剂则要把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同时,要求进口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质量信息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质期。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添加剂流向;进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报检号、品名、数量、包装、生产和输出国家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等信息。届时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进口企业的质量信息档案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实施加严检验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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